山政发〔2016〕10号
山亭区人民政府
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
各镇人民政府、山城街道办事处,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,区政府各部门,各企业:
为繁荣发展民营经济,推动全区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、转型升级、提质增效,区政府决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。凡是区内近三年生产经营实现持续增长、企业信用良好、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优质中小微企业,可申请助保金贷款,贷款支持额度为5—50万元。区财政与建行合作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,继续发挥已出资1000万元铺底资金的作用,由区建设银行放大10倍额度向企业投放贷款,形成资金规模效应,循环使用,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。(责任单位:区中小企业局、区财政局、区金融办、区建设银行)
二、开展融资增信贷款业务。区财政出资500万元与区农行合作开展融资增信业务,区农行按照1:20的比例放大,放贷规模达到1亿元,重点支持中小微农业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家庭农场、专业大户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。单个增信对象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。融资增信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,到期后可进行续授信。(责任单位:区财政局、区中小企业局、区金融办、区农业银行)
三、加大中小微企业创业扶持力度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,区人社局负责推荐到市人社局办理创业贷款,申请额度为30-50万元,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,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%给予贷款贴息;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给予5-10万元(含10万元)的创业担保贷款,贷款期限最长2年,并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。2016-2018年,对首次领取中小微企业营业执照、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,发放不低于1.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。(责任单位:区人社局、区财政局)
四、实施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。运用保险特有的融资增信功能,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,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载体,建立“政府+银行+保险”多方参与、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。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%的损失部分给予风险补偿,所需资金由省、市、区三级按照35%、32.5%、32.5%比例予以负担。(责任单位:区金融办、区财政局、有关银行及保险公司)
五、建立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。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,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6年向依法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,省、市、区三级按照30%、10%、10%比例予以补偿;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担保费率不高于 1.5%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,担保机构、风险补偿资金、贷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。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依法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名单。(责任单位:区金融办、区财政局、有关银行)
六、加强政银企合作。区金融办、经信局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在深入调研摸底的基础上,定期组织区内各银行开展金融形势分析会、金融产品推介会、银企座谈会等活动,每年组织银企合作洽谈会(10家以上企业参加)4次以上。各银行要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银行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、信贷规模,对优质中小微企业进行重点支持。在积极盘活区级“过桥还贷”资金的基础上,充分利用好市级接续还贷资金,为中小微企业还贷续贷提供资金支持。(责任单位: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、区中小企业局、区经信局、区财政局、区金融办、各银行)
七、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。对按照《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》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,按照贷款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%给予贴息支持,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,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;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费,按确认发生额的50%予以补助,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。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和补助最多不超过3次。(责任单位:区科技局、区财政局)
八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。在市政府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,对在境内主板、中小板首发上市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80万元;在境内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50万元;在境外首发上市,募集资金高于1亿元人民币的,一次性奖励50万元;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“借壳”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,将上市公司总部迁至我区或将募集资金75%以上投到我区的,按照相应上市板块首发上市标准进行奖励;在“新三板”挂牌的,一次性奖励30万元;对在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,按照其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(最高不超过10万元)。(责任单位:区金融办、区财政局)
九、鼓励科技创新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创新载体,包括企业技术中心、工业设计中心、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工程实验室等,分别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的奖励。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、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院士工作站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的奖励。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;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级、省级创新型企业,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孵化器,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资金补助。对同一个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,只奖励一次。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。实施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,对高端装备、医药、纺织服装、食品加工、新材料、电子信息等企业项目贷款,区财政给予20%贴息,贴息期限1-3年。对企业实施省及省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,当年设备投入1000万元(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投入400万元)以上的,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,区财政奖励2%。(责任单位:区发改局、区经信局、区科技局、区财政局)
十、加强品牌创建。对当年取得中国驰名商标、中国名牌,山东省著名商标、山东省名牌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、10万元;对当年获得国家、省质量奖的企业,分别奖励20万元、10万元;对当年取得中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、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区市场监管局、区财政局)
十一、培育产业示范基地和壮大产业集群。对新认定和复审通过的国家、省级产业示范基地、节能示范基地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对新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创新创业辅导基地,省级特色产业镇、产业集群、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(责任单位:区经信局、区中小企业局、区财政局)
十二、提高企业家素质。鼓励诚信经营、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家走出去学习考察、培训深造,不断壮大企业家队伍,提升企业家战略思维和应对风险、创新发展的能力,打造本土企业家队伍和职业经理人。每年免费组织培训、考察不少于2次。(责任单位:区经信局、区中小企业局、区财政局)
十三、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。对入选“枣庄英才集聚工程”的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,给予50万元—200万元经费补助;对入选的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,给予50万元—300万元经费补助;对入选的每名学科(学术)带头人,给予30万元科研补助资金,入选国家“千人计划”“特支计划”“泰山学者”的,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。对企业自行聘请的外国专家项目,报人社部门备案认定后,给予5000元的经费补助;对经批准认定的省级以上引智成果示范基地,区财政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,分五年发放。帮助企业招引技术人才,建立企业紧缺专业人才库,在辖区内优先推荐择岗就业。对企业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(以发布的专业目录为准)全日制博士、硕士研究生、以及本科生(签订正式劳动合同、在职在岗、在我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、承诺服务10年以上),按照年度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的一次性津贴,连续发放三年。(责任单位:区人社局、区财政局)
十四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。把市场就业导向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意愿紧密结合起来,规范企业用工行为,改善企业用工环境和职工待遇,年均举办大型用工招聘会12场次以上,引导本地青壮年劳动力家门口就业,促进劳动就业与企业用工的良性互动。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,对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,鼓励其到企业就业。根据企业用工需求,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,每年免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4000人次以上,及时向企业输入技术工人。(责任单位:区人社局)
十五、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。鼓励企业利用自身闲置土地建设厂房,扩大生产经营。项目建设符合投资强度(区经济开发区投资强度150万元/亩以上),且生产厂房达到两层,区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20%收取;符合投资强度,生产厂房达到三层(含三层)以上的,缴纳区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一事一议。(责任单位:区国土资源分局、区规划分局、区住建局)
十六、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。工业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、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,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%的补助奖励。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,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、3000万元、5000万元和1亿元的,分别按10万元、20万元、30万元、5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面向优势行业和产业集群设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,上年度实缴税款首超50万元的,给予20万元的奖励。对新注册创办的、独立核算、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,投入运营后,根据其发展需要给予三年的补助支持。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级、省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,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(责任单位:区商务局、区财政局)
十七、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。以现代产业体系确定的产业为重点,依托区政务服务中心,积极引入第三方运营机构在我区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。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,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、20万元的支持。(责任单位:区发改局、区经信局、区科技局、区中小企业局、区政务服务中心)
十八、鼓励企业购买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产品。根据服务成效,以不多于实际服务金额,对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;对签订服务合同超过30万元(含30万元)以上的,通过“合同备案、审查效果、差额补贴”的形式,给予不超过服务项目总费用的10%、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。(责任单位:区中小企业局、区财政局)
十九、鼓励企业提高经济外向度。企业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度增加100至200万美元的,每新增1美元,奖励企业0.02元人民币;比上年度增加200至400万美元的,每新增1美元,奖励企业0.025元人民币;比上年度增加400万美元以上的,每新增1美元,奖励企业0.03元人民币。对新增自营进出口权企业,当年形成进出口业绩100万至300万美元的,按实际完成额度每1美元,奖励0.025元人民币;进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,按实际完成额度每1美元,奖励0.03元人民币。对新增或当年引进外资的企业或单位,100万美元及以下的,按1美元奖励0.04元人民币和实际引进利用外资额计,予以一次性奖励;100万美元以上的,按1美元奖励0.05元人民币和实际引进利用外资额计,予以一次性奖励。(责任单位:区商务局、区财政局)
二十、加大考核奖惩力度。区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,用于引导企业发展和各项政策的兑现。区直企业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,镇街企业由区、镇街财政按照5:5比例分别承担。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建专家库,每年年初,对上年度中小微企业奖励事项进行审核,经审核确认后,报区委、区政府批准兑现。本政策涉及的企业(项目)须有完备的准入手续,符合山亭区产业发展导向,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。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,恶意逃避银行债务,节能环保、信访等工作达不到上级部门要求,欠发职工年度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,取消其享受的奖励政策和评选先进资格。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的,一律追回奖励,撤销荣誉,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奖励。(责任单位:区考核办、区财政局等,各镇街)
区里原有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依然有效,与本意见不一致的,以本实施意见为准;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,按上级政策执行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,在落实好原有的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,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,简化办事流程,提高服务效率,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到位。
山亭区人民政府
2016年7月6日